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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考函[2005]49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
税务师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2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6月23日 下午: 2:00— 4:30 财务与
会计 6月24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2:00— 4:30 税法(二)
6月25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 4:30 税务代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
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凡参加2004年、2005年考试的老考生(有档案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考试: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
2、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三)根据人事部
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四)报名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底。
三、免试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 免试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报名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和本人近期照片一张)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查。
(二)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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